建筑幕墻是由金屬構件和玻璃板等組成的建筑物外圍護結構。當發生火災時,如果沒有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將會導致火災在垂直方向上迅速蔓延,建筑幕墻受到火燒或受熱后易破碎,甚至會造成大面積的破碎事故,出現“引火風道”。同時,垂直的建筑幕墻與水平樓板之間的縫隙也是火災發生時煙火擴散的途徑。今天我們分享建筑幕墻防火的相關內容。
一、構造要求
1. 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墻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0.8m。
2. 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墻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墻,但高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單、多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3. 建筑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二、設有幕墻建筑的保溫設置
1、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2、除規范規定的情況外,當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按規定采用燃燒性能為B1、B2級的保溫材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墻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
2.應在保溫系統中每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防火隔離帶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防火隔離帶的高度不應小于300mm。
3.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規范規定的情況外,當按本節規定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防護層厚度首層不應小于15mm,其他層不應小于5mm。
4. 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三、其他
1、建筑外墻設置有玻璃幕墻或采用火災時可能脫落的墻體裝飾材料或構造時,供滅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應設置在距離建筑外墻相對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2、墻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其安裝高度距地面宜為0.7m;與墻面上的門、窗、孔、洞的凈距離不應小于2.0m,且不應安裝在玻璃幕墻下方。